2009年10月1日開始,郵資票品完全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發行,在法律上,這同此前由國家郵政局公告發行郵票有什么不同呢?
一、企業郵票是一種企業的債的關系
郵政集團公司發行郵票,就同郵票的購買人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在這個關系中,郵政集團公司有義務提供郵政服務,而郵票購買人在支付了對價(購票款)后持有郵票后就是債權人,有權要求郵政集團公司提供相應得郵政服務。當郵政集團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時,由于國家退出了這個債的關系,國家沒有直接的法律義務直接包攬郵政集團公司的所有債務,這種債因主體的終止而歸于消滅。真到這個地步,郵政集團公司發行的郵票等于廢紙。
二、國家發行的郵票,國家承擔無限責任
由國家郵政局發行的郵票,實質是國家承擔發行的無限責任,只要國家存在,國家不破產,國家就永遠有義務為持票人提供相應的郵政服務。我們可以在國家郵政局的官方網站上查閱到國家郵政局的郵資品的發行公告。公告上都無一例外地載明“國家郵政局定于。。。。。。發行。。。。。。”字樣。當然也有擦邊球的情況呢,比如近年發行的郵資片,雖無國家郵政局的發行公告,但郵資片上載明“國家郵政局發行”字樣,且國家郵政局明明知道該字樣而不作否認表示,對此國家郵政局雖不是當然卻理應對其郵資品在交寄后提供服務責任,并且這種責任也理應是無限的。
由此分析,可以發現國家郵票和企業郵票在法律意義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國家可以將郵政資產授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管理,但對2009年10月1日前由國家郵政局發行的郵資票品,國家永遠不能逃避責任,不能將這種無限責任轉化為企業承擔的有限制的特定企業責任。
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企業,承擔法定的有范圍的民事責任
根據郵政政企分離的改制文件,新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郵政局所屬的經營性資產和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組建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僅以國家授予它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理論上,當其虧損,而國家授予其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到期債務時,將可能破產。
或許可以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國家郵票,真如國家的鈔票一樣保險,而企業郵票有可能成為企業的支票一樣,保不定有空頭。作者:一簾幽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