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體郵戳”近幾年風靡郵壇,郵界人士有人稱為“新型郵戳”,有人貶為“違規戳”,重大郵事活動常有此戳亮相、捧場,可權威的工具書、大詞典找不到詞目條款;各地郵政部門均一路綠燈,暢通放行,可審批刻制使用,無章可循。
“連體郵戳”是郵政日戳和紀念戳的組合體,郵政日戳的使用有相關規定,紀念戳的使用也有相關規定,而兩者的組合體卻沒有任何法規制度,爭議由此也相應而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意見各有表述。
贊成之理
主戳具有銷票功能,副戳反映主題,形式新穎,獨具特色,給人美感;快速記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戳達意;“連體郵戳”上的圖文屬于有效的專題信息,為郵集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具有收集研究情趣,低成本高樂趣,收藏更加豐富多彩;存在就是合理。
禁用之論
沒有法規依據;大多由集郵協會或集郵者根據郵事活動或新郵發行創意設計,只需當地郵政領導同意,甚至點頭認可就出臺,不嚴肅,沒規矩;臆造臨時郵局,假造郵局落款,形象五花八門,無統一章法;“日戳”部分尺寸不等,字體各異,排列無序;一些粗制濫造、招搖過市的戳記嚴重影響中國郵政的形象。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有責任進行深入調研,綜合各方意見,是否可行,應旗幟鮮明地表態,如不禁用,就是認可。應盡快出臺對“連體郵戳”的審批權限、印模規格、使用管理等,制定出標準或是法規,去規定、規范、引導。
筆者結合對“連體郵戳”的收集、整理、思考,給出對“連體郵戳”的“四定”及建議。
定義:“連體郵戳”就是郵政日戳和紀念戳合二為一的一種戳記,從筆者收集的“連體郵戳”看,基本戳制是右側為圓形直徑25~30毫米的普通郵政日戳,刻有地名、日期、局所名稱等。左側是紀念戳,刻制著相關圖案和文字。整戳長度在55~75毫米不等。由于郵政日戳具有銷票功能,因而“連體郵戳”當然可以蓋銷郵資。紀念戳圖文信息很豐富,廣受集郵組織和集郵者的歡迎。
定性:“連體郵戳”最早源于國外,源于郵資機符,屬于舶來品。《中國集郵大辭典(1996版)》介紹“宣傳戳Slogan mark”詞目時:“現在有些國家(地區)將帶有宣傳圖文的戳記與郵政日戳組合,同時加蓋在郵件上,有的還具有銷票功能。”國際上通行的叫法是“機蓋宣傳戳”,我國稱之為“連體郵戳”,樣式功能類似,但多是“手蓋”而非“機蓋”。
定名:“連體郵戳”也有稱為“聯體郵戳”、“組合郵戳”的,都不是十分準確。有集郵界人士根據“個性化郵票”提出建議,命名為“個性化郵戳”,覺得倒還合適。“個性化郵票”就是由含有郵資的“正票”和附加圖案的“附票”共同組成。雖稱郵票,但“附票”上的圖案決不是郵票,整體使用才有意義,脫離了“正票”,“附票”只是圖案紙了。針對“個性化郵戳”而言,上面的郵政日戳如同“正票”,紀念戳上豐富多彩的宣傳圖文好比萬紫千紅的“附票”了。
定規:兩個戳組合成為一個新的戳種,屬于需要申報批準的大事了。新生事物的出現是好事,要支持,但也要遵循原則,遵循郵政法規。對它的審核報批、規格標準、刻制使用、保管期限均要有統一規定和要求。規范管理才是上策。
筆者建議
1、現行郵政法規中,均無有關“連體郵戳”的規定,因此,在沒有法規依據之前應暫停“連體郵戳”的刻制和使用。
2、明確郵政日戳本質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作用的責任性戳記,因而“連體郵戳”未能經省級郵政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刻制、使用的行為都是違法違規的。
3、由于郵政法規在這一塊是個空白,無法可依。各地普遍在管理上也松懈,此類戳造假也十分容易。由于郵政日戳的刻制和領用權在省一級郵政,因此各省級郵政擔當起郵政責任。
4、國家郵政新規未頒布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部門依據前郵電部相關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暫行辦法,明確相關職責,既要滿足重大郵事活動的需要、集郵者的心愿,又要制止當下亂刻、臆造等違規行為。來源:中國集郵報 作者:程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