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70多年前郵票誕生之時起,郵票就是用來作為寄發郵件預交費用的,也就是說,郵票的根本屬性是郵資憑證。然而,雖然郵票在通信領域使用的越來越少,這一屬性也越來越弱化。再加上有的郵局不允許在自帶郵票貼包裹,特快專遞更是全國一盤棋,都不允許貼郵票。這樣一來,郵票消耗越來越少,其根本屬性也難以得到發揮。
近日,博主收到了個包裹,上面貼了5枚郵票,2枚5.4元的紀念郵票。3枚個性化郵票,用于支付郵資。從所貼的郵票看,應該是寄件人自帶的,由此,不得不讓博主再次提起,郵票屬性回歸的老話題。
其實,包裹上貼郵票也曾被拒絕,(現在可能還存在這樣的問題)。由于用郵者與郵政對簿公堂勝訴后,郵家郵政局才于2004年1月1日起允許收寄包裹(指國內包裹)時,遇用戶以自帶郵票方式納費的,應照常收寄,不得拒收,使郵票作為郵資憑證的屬性得到了一定加強。
然而,作為目前郵政業務較多的特快專遞還是不允許用貼郵票的方式支付郵資(不論是自帶郵票,還是郵局提供郵票)。郵政對特快專遞交付郵資的其規定:“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資費采用支付現金和總付郵資兩種形式?!比欢?,這一規定與新郵政法是相違背。《郵政法》第41條規定:“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以及有關業務單據等表示。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焙茱@然,在特快專遞上使用郵票是合法的,在“法”與“規定”之間,熟大熟小,不言而喻。因此,應該還郵票的郵資憑證其根本屬性,允許郵票在包裹、特快專遞上貼郵票,這樣以來,像博主所收到包裹上“5.4元”郵資的紀念郵票(還有更高面值的小型張等)得以使用,否則,他們很難完成其郵資憑證這一使命了。作者:劉榮發